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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注意事項:
參選企業於報名截止日前二年內、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,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,經查證屬實者,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得撤銷或廢止其參選或獲獎資格,並應限期命其返還已頒發之獎金:
(一)提報偽造、變造、不實或失效資料。
(二)有重大勞資爭議、無發生死亡之重大職業災害或重大違反勞動法令情事。